性別平權 才是平等人權 婚姻價值不應由性器官定義

     「我可以是男是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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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飄移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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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調整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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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愛我一切都沒問題。」伊婷穿著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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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話間手不停梳理烏黑秀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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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旁的芷儀含情脈脈地注視著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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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五月天〈雌雄同體〉這首歌作了最好的詮釋。
     在傳統二元性別框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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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只承認異性婚姻,包含同性、雙性、跨性等多元性別者,都成為性別霸權下的弱勢。對於伊婷和芷儀等跨性別者而言,為達成成婚的夢想,進行變性手術只是現行婚姻制度下的一種權宜做法;然而,就連這種不得已的權宜,現都被內政部以一紙公文撤銷婚姻,凸顯我國法令對「性別」定義不完備,與婚姻價值是由「性器官」定義的爭議。
     從民國十七年以來,我國民法只承認生理性別做為結婚的要件;如同伴侶盟理事長許秀雯質疑,若有男性因病割除生殖器,難道內政部就認定他不是「男性」,認定他婚姻失效嗎?性別原本就是流動的、多元的、複雜的,是一種光譜,只能粗略分為生理性別、社會性別,但卻沒有絕對定義。看著伊婷和芷儀如此情深,又有誰能理直氣壯地說,女女、男男、跨性不能結婚?
     日前美國最高法院宣判「婚姻保護法」(DOMA)違憲,指該法歧視同性伴侶,被視為是同志平權史上的里程碑。台灣號稱是多元價值、自由進步的國家,面對社會上要求多元性別婚姻的這些真實聲音,不應只是躲在官僚體制下唯諾,而應開始認真思考改變體制的可能性,落實真正的平等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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