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破產法修正草案(更名為債務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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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老闆破產要優先清償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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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新增禁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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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把司法院版與行政院版一併送立法院審議。司法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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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於民國24年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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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雖經3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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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整體立法及體制均未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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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適應現代社會的經濟需求及國際潮流。司法院自82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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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邀集學者、實務專家組成「破產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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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現行法進行全面的檢討修正,擬具破產法修正草案,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債務清理法。司法院表示,草案將條文自159條擴增為337條,明確區分一般程序適用的共同事項及各別程序的特別規定,依不同債務清理事件的特質而定處理方式。透過規範密度的提高,有助提升債務清理功能。修正草案重點包括「禁奢條款」,規定債務人聲請破產後,生活消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否則法院有權依利害關係人的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限制。修正條文也規定,破產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未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法院視情況也可限制出境。修正條文並明定,法院裁定雇主開始債務清償程序前6個月內,須優先清償積欠勞工的薪資。若債務人在債務開始和解、破產、重整程序前2年內或在程序中,有隱匿或毀棄財產,恐面臨最重7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1050414(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