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來源不明判罪 林首例

     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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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透露一千五百八十萬可疑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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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依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重判兩年。成為該罪自九十八年施行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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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位被判決有罪的被告。諷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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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擔任立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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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參與修法的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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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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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卻因該罪而身陷官司。
     林益世是觸犯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舊法。舊法是三年以下徒刑,一審判他兩年徒刑,是法定刑的三分之二,刑度不輕。
     政府為檢肅貪汙,在貪汙治罪條例中增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並在九十八年施行,規定貪汙罪被告有義務說明其財產來源,否則可處三年以下徒刑。但施行後檢方從未起訴過被告;一百年修法,刑度提高到五年以下,同時放寬構成要件。直至去年特偵組依該罪起訴林益世,成為該罪第一次起訴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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