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姓男子以婚後大陸籍妻子不太願意跟他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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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已拖延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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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60歲的他無法再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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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傳宗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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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第4度訴請離婚。但台中高分院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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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男與妻子結婚後1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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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曾行房40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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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年紀而言,並不算少,再次駁回呂男請求。
呂為與妻子離婚,已3度訴請離婚,但都被法院駁回,呂今年又提出離婚之訴,指出婚後妻子不大願意與他行房,每次都說他欺侮她,95年2月結婚至96年8月間,僅發生40多次性關係。之後他認為兩人已無緣分,不想再與妻子發生性關係。
呂指控,妻子曾數次答應要離婚,卻一再反悔,妻子曾懷孕,向他表示等胎兒拿掉就辦離婚,結果進行人工流產後仍不離婚,並屢次要求50到2000萬元不等的錢。離婚已拖延了5、6年,他已近60歲,如無法離婚,就無法再娶並傳宗接代,希望法官判離。
但呂妻反駁,先生所言都不是事實,她想回家住,卻被先生辱罵趕出。先生之前生病時,她也負起妻子責任照顧,她不是為了拿錢才要離婚,她要靠自己,為證明她可以做到,不願離婚。
台中高分院認為,呂自承結婚1年多後,與妻子有40多次性關係,即約每12日即發生1次,每月約近3次,以呂男當時50多歲而言,行房次數並不算少;且呂不諱言自己基於易卦等推算他與妻子已無緣份,不再與妻子發生關係,妻子不能為他傳宗接代,責任在呂,駁回呂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