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林兩案 大不同

     北院合議庭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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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立委任內收賄六三○○萬元、政院祕書長任內索賄八三○○萬元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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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實質影響說」職務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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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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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務性質無關。
     前總統陳水扁在龍潭購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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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被認定具有「實質影響說」,是他強勢介入裁示,採行科管局長李界木的「先租後購」方案。這是基於總統地位實質上影響力造成的結果,和職務具有關聯性,也是公務性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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