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污染後勁溪1.2億罰鍰 遭法院撤銷

日月光排放廢水流入後勁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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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高雄市政府裁罰1.2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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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今日依裁罰金額計算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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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原處分撤銷。(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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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明祚攝)

日月光公司3年前被控排放汙水汙染後勁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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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府裁處日月光1億201萬元不當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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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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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2日依裁罰金額計算有誤等理由判決日月光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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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原處分;高市副市長陳金德表示,無法接受,市府將研議上訴。日月光公司2013年10月1日被高市府環保局查獲排放大量高濃度有害健康物質鎳強酸性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情節重大,勒令K7廠產出重金屬鎳之晶圓製造程序停工,以避免水體水質持續遭受污染;當時還援引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不法利得加重裁罰」規定,依未妥善處理廢(污)水及污泥費用所獲不當利益加重處分罰鍰。不法利得計算是採用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資料計算每公噸廢水產生的合理污泥量,環保局計算日月光公司2007年至2013年各年度平均單位廢水污泥量,計算出「應支出而未支出之污泥清理費用」、經由未妥善處理廢水量計算出「應支出而未支出之廢水操作費用」及「應支出而未支出之相關費用孳息」等費用加總後扣除與本案相關連的已罰罰鍰,裁處罰鍰共計1億201萬3867元。日月光不服環保局裁處,前年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不法利得裁處時效為3年,縱使環保局裁罰合法,計算方式最多也只能回溯到2010年起算,指市府裁罰金額計算方式有誤,原處分應予撤銷。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今下午審結宣判,也認定市府環保局計算基礎錯誤,判決日月光勝訴,市府應另作適法之處分;陳金德表示,高市府查獲日月光案,才促成水汙法修法,加入刑責與提升行政罰到2000萬元,目前2000萬元的裁罰上限仍嫌過低,無法有效扼阻企業心存僥倖,高市府呼籲立法院能再修法提高裁罰上限。(中時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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