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導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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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復興航空墜河空難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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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相關人員未依照SOP來處理緊急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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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說法和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近日所公布的資料非常接近。如果沒有按照SOP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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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會涉及到關於「重大過失」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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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呼籲各界注重飛航安全,避免意外再次發生,主管機關應該要求復興航空就下列事項向社會大眾說明,並提供相關資料:1.這次失事的ATR72-600是新採購的飛機,而這種飛機和舊型的ATR72-500飛機有什麼不同?飛機製造商是否有向復興航空提供充分完整的飛機相關資料?而復興航空對這些資料的內容是否完全了解?復興航空對於機師的訓練夠不夠?機師是不是能接受足夠的ATR72-600模擬機訓練?如果復興航空不能妥善詳盡說明者,恐怕會認定具有重大過失而需要負擔更重的民事責任,因此復興航空應該提出各機師接受訓練的詳細紀錄。2.據報載,這次失事的班機,機師先前已有超時工作的紀錄,此次是否因為過度疲勞,而導致駕駛關錯引擎?復興航空是否長期壓榨員工才造成此次致命的意外?另外,復興航空的飛行員是否經常有正、副駕駛在飛行中輪流睡覺、休息的不良情形?所以,復興航空應該公布該機組人員失事前1個月的工作時數紀錄。3.根據民航局所公布的現有資料,失事班機的機師在墜機前並未按照國際慣例SOP進行故障引擎的確認,以防止錯關引擎;另外,復興航空在墜機時,也沒有依照SOP進行緊急廣播「Brace、Brace、Brace」(緊急碰撞姿勢),直到飛機墜落撞擊結束,使得乘客在毫無預警及防備的情況下,遭受猛烈撞擊而喪生。復興航空應該善盡訓練責任,使機組人員能因應緊急狀況;應該要求復興航空提供平日對組員訓練紀錄的完整資料。4.失事班機在起飛後,2號機即發生故障,據悉,這個機型在失事前已經有4次維修引擎的紀錄,復興航空的高層人員是否早已知道飛機可能有問題?如果復興航空高層預見飛機會出問題,卻仍然要求機師駕駛有問題的飛機,載運乘客,罔顧旅客性命,那麼,復興航空對失事結果就須負「重大過失」,甚至是「未必故意」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