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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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門檻從現行「雙21制」改為「相對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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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選舉同意票數須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4分之1以上為通過。根據初審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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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提議、連署、通過門檻均下修。提案門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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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現行條文規定罷免案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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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修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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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中選會應建置電子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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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提案人進行提案及連署;罷免案成案的連署人比例,也由現行選舉人總數的13%,調整為10%。至於罷免結果,現行條文規定,選舉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分之1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2分之1以上者,均為否決,被外界戲稱為「雙2分之1門檻」,經修正,只要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的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4分之1以上,使可通過。初審條文也明訂,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7時至下午10時;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從事罷免活動宣傳;報紙及雜誌刊登罷免廣告時,需載明刊登者姓名;罷免活動支出,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作為年度列舉扣除額。條文中明訂,各級選舉層級規定徵求連署期間也放寬1倍,立委、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由30天改為60天;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由20天改為40天;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代表、村里長則由10天改為20天。此外,罷免案宣告成立30天內若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投票,但若被罷免人也是候選人時,則應在罷免案成立60天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中時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