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法怠惰、空轉已非新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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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放任三大攸關民生的法案喪失法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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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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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絕對不可能以平常心對待。立法諸公不僅是瀆職、藐視大法官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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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是將全民權益視之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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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愧對人民的託付。有些法案從無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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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凝聚社會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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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20、30年是常有之事,民眾尚可理解,但修法不比立法,不必重新經歷法案從草創到具體的過程。尤以大法官作出違憲解釋的條文來說,主因部分條文與民眾權益牴觸,具修法迫切性,優先法案理應優先處理。作為最高民意機關,立法院面對侵害民眾權益之事,自然必須與大法官解釋文同一陣線,據此修法,全立在期限內完成修法。但綜觀國會過去一年作為:怠惰修法、放任惡法繼續侵害民眾權益,讓國家失去長治久安的穩定法源基礎,反而是與民眾權益、民意站在對立面,創下民主代議制度的惡例。大法官雖判定某些法律條文違憲,但都非立即失效,給予1至2年以上修法緩衝期,足讓主管機關、立委游刃有餘。但朝野將氣力用在朝野對立與惡鬥,將民意自己轉化民怨,自食惡果。追根究柢,這次三大民生法律修正草案,之所以遲未無法完成修法,是因立委諸公背後藏著太多算計與利益糾葛。《集遊法》持續箝制人民集會自由,是政府對國家機器權力不甘放手,將民眾權利至於政府權力之下。《都更條例》違憲失效近1年,同樣也是立委諸公在面對建商權益與民眾權益時有所權衡比重。至於,《所得稅法》中「婚姻懲罰稅」修法延宕3年之久,則完全是立法怠惰,立委諸公真的別再牽拖了。以小見大,一個無法解決法律違憲失效問題的國會,同樣是個失效、失靈的國會。民眾雖無法跟大法官一樣,作出國會違憲瀆職的解釋文,但終究會用手中的選票,對國會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