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派下員」 符合條件 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以祭祖為目的所設立的祭祀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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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土地在法律上是屬於獨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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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特殊的社會團體。針對其所屬「派下員」是否具有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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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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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下員的潛在應有權利(即派下員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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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派下員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祭祀公業所在地登記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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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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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價稅率課稅。祭祀公業的財產在民法上被視為派下員「公同共有」。地方稅務局說明,依據民法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行使公同共有財產權利義務,必須依公同共有關係成立的法律或規約,或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因此,公同共有土地,像是祭祀公業,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派下員)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祭祀公業所在地辦理戶籍登記,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情形,即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務局進一步指出,依公同共有關係所成立的法律或習慣,例如繼承,如檢附的繼承系統表可區分權利義務範圍,且經查明符合規定者,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祭祀公業財產屬於派下員公同共有,若依派下員房分證明文件,可以區分權利義務範圍時,也可適用。稅務局強調,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面積的每戶公同共有土地,應以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為限。各公同共有人中若另有已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的土地,面積應合併計算。(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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