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案如果發生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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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檢方「不敢」當庭提出太多犯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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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薄熙來當庭翻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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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台灣《刑事訴訟法》講究嚴格的證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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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還真的不容易輕下結論。
薄熙來所涉受賄、貪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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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即是觸犯《貪汙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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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受賄、貪汙都要有明顯的「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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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即薄熙來要明確的拿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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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在特定事務上替人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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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林益世被錄音,拿錢喬中鋼的爐渣事宜。依薄在法庭上的陳述看來,有拿錢但沒有明確對價關係。
再如「濫用職權罪」,在台灣可能屬主管官員的行政裁量權,只是擴張解釋而已。更何況,大陸行政單位的裁量權本已非常大,除非薄熙來明顯違反法令,但這也只能構成「圖利罪」。
台灣《刑事訴訟法》講求嚴格的證據主義,首先是取證要合乎程序正義,再者,不能只依被告筆錄甚至錄音帶定罪,必須要旁證、物證等愈齊全愈好。
大陸或許對證據沒有那麼嚴格講究,加上薄案牽連太大,案子深究下去,會像「一串肉粽」扯出更多人。薄熙來深知檢方在法庭上的控訴,已經明顯限縮範圍,乾脆一攬子翻供到底,看當局要如何拿捏他的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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