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保全業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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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曾犯《刑法》公共危險罪中之曾犯縱火、劫機、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投毒至飲水、在流通食品下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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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在民國92年前1月22日已擔任保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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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此限。委員會協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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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民黨籍立委陳怡潔原本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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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的所有犯罪都列入不得擔任保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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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現今所有公務大廈都有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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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童下課送回家亦直接到大樓樓下,保全與民眾人身安全息息相關,盼藉此提高素質。不過,民進黨立委李俊俋則主張,法律必須要有明確性,且直接立法規定哪些情況不得任保全,恐涉及工作權剝奪,有違憲疑慮,例如過去限制計程車執業也限制有前科不的擔任,但最後釋字584亦表明違憲。會議召委、民進黨立委趙天麟也說,以計程車修法為例,大法官認為可以限制執業條件,但不應無限上綱。最後,經協調,陳怡潔同意只列部分罪行。(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