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歲的劉姓男子2014年3月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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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酒駕觸犯公共危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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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錢繳納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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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妻子口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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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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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酒精作祟,竟在家中用打火機點燃報紙要燒房子,劉見火勢蔓延燒到家具,當場酒醒嚇得騎車跑去找姑姑求救,經姑姑通知劉母等親人並報案,即時撲滅火勢。案經最高法院審理,依放火燒燬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判劉2年5月徒刑確定。劉男所犯的罪名,如放火燒屋成功,刑度至少判刑7年以上,幸好他在放火後,即時停止並找人求救,被認定是「中止未遂犯」,依刑法規定刑度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也因此法官依刑法66條但書減刑規定,將劉的刑度減了三分之二,才判他2年5月徒刑,若未減刑,至少要判刑7年。劉男曾患精神疾病,20年前服役時因此停役。他在前年3月14日早上,因前晚為了他酒駕沒錢繳罰金,和妻子爭吵後心情不好,喝酒消愁,卻因酒精作怪,一早起來就在嘉義住處用報紙點火,還好他見火勢開始延燒,馬上騎車去找姑姑求救,經姑姑通知劉母和他的妻子等人,並報案滅火。一、二審都以劉經鑑定,犯案時並無心智缺陷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等精神問題,考量他即時中止犯案,依法減刑後,判刑2年5月,案經上訴三審被駁回,全案確定。(中時即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