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制的發展與回顧近來新訂與修正的「金融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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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兼顧放寬管制及保護投資人。但回首結構債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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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3大鐵律欠缺法律基礎且彼此互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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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與國內外公司法的基本理論相違背。以金鼎案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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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金鼎證券最終獲利一億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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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金管會委員的錯誤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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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而使投資人喪失獲利機會。業界整批融資概念與浮動擔保的合法性金鼎證券以整批結構債面額的110%進行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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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公會自律規範上限內,此整批計算融資比之概念,相當於美國擔保交易法中的「浮動擔保(floating lien)或「整廠擔保」概念,因一業者之廠房、原料、半成品、成品數量隨時有變動,產品出售後,即有應收帳款可收回,融資方不易精確計算業者之資產,故採整批及浮動估算之方法。同理,前述採整批債券計算融資比之交易方式,亦合於常規。制度需有可預測性金融業是一被告高度監理的事業,各種細節端看有無規範限制。主管機關應以明朗的態度讓市場規則清楚,不能平日不說話,突然間就指業者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