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條例》實施或成為市場凈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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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民眾在廣州南湖國旅銷售店了解價位。(圖/新華社)
不只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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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低價旅遊團的亂象也相當氾濫。現在大陸旅遊局決議擬定條例規範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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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正當、合理理由以低價接待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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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遭罰款處份。
大陸導遊誘導消費、脅迫遊客行為將被追責
大陸低價開團的情形很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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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的也衍伸出很多亂象。這種旅行又被稱作「野雞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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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利用行程安排等強迫性購物牟利;又或者是隱藏自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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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遊過程中「宰客」。對於類似狀況,大陸旅遊局下定決心要出手整頓,最近公布《旅行社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規定若是違反條例,處分人民幣3萬元(約新台幣15萬元)以上30萬元(約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款,該條例如下:一、無正當、合理理由以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二、誘騙旅遊者訂立包價旅遊合同、參加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三、因旅遊者的年齡或者職業差異而提高旅遊費用。四、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未在包價旅遊合同中載明相關事項,未與旅遊者協商一致並由旅遊者簽字確認。五、因旅遊者不同意參加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而拒絕訂立包價旅遊合同或者提高旅遊費用的。六、要求已同意參加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在旅遊行程中拒絕參加的旅遊者,必須參加相關活動或者向其收取費用的。七、未對不同意參加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旅遊者作出合理安排,使其造成時間浪費。八、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其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未明碼標價,或者利用虛假、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旅遊者進行交易,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九、通過安排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或旅遊者購物消費,獲取相關經營者給予財物。十、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中時電子報)
大陸《旅遊法》爭議多 專家建議業界別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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