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關廠工人連線」為抗議勞委會追討債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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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跳下鐵道臥軌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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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台鐵誤點、旅客大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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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卻認定不構成公共危險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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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事用法顯有討論餘地。全國關廠工人連線起因落跑老闆惡意倒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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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資遣費和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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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聯福製衣等自救會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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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政府的關注不夠周延,長年抗爭的心酸與無奈,非局外人可以體會。關廠工人的困境令人同情,但抗爭訴求從街頭到臥軌,已逾越法令分際。北檢認為火車停下靜止後關廠工人才臥軌,沒有損壞或壅塞鐵道致生公安危險,予以不起訴處分,令人難以苟同。檢察官理應明白《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採具體危險犯概念;也就是行為人只要有造成「往來之危險」,就有構成犯罪嫌疑,不須達到實害地步。因應關廠工人臥軌,火車司機員已預先被告知,因此進站前就開始減速,關廠工人也是等火車停下才臥軌,但此舉已符合「他法」足以使公眾往來發生危險,違法性與罪責都該當。再參照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2250號判決意旨,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只須壅塞的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就構成要件,不必以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北檢的法律見解有待商榷。如此脫序臥軌行為沒有罪嫌,只能說檢察官「佛心來的」,體諒這些年邁關廠工人困境。但從另一角度反思,社會因此付出的代價、被耽誤行程旅客的權益,又該向誰討公道?更令人憂心的是,如果臥軌癱瘓火車沒事,未來抗爭事件是否會有人仿效,更激進的臥軌癱瘓捷運甚至高鐵?這恐已違背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