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國慶遭冤判錯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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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軍事審判的獨立性引起爭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作成七零四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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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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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申請志願留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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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由長官審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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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審判獨立的憲政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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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後失其效力;軍法官身分有別於一般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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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軍人能獲獨立、公正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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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官應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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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任意免職。
本件釋憲案申請人陳姓男子,國防管理學院專科班畢業後,七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初任少尉,服役十年後,八十三年十一月二日退伍;隨後,陳考入台大法律系,畢業後在九十年參加軍法官考試,錄取後擔任軍事審判官。
九十四年,國防部以陳男三年期滿,未申請志願留營為由,解除他的軍職,軍法官身分也同時喪失;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敗訴定讞後,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依現行規定,退役後再入營的軍法官,三年期滿後,須申請繼續服役,經政戰主管、保防官、中將以上的單位主管核准後,才能留任。而目前全國二百一十八位軍法官中,有廿七位是非軍校畢業,經考試院特考,取得軍法官身分的非常備役軍官。
大法官會議認為,軍事審判具司法權性質,為確保軍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非依法律,軍法官不得任意停職、轉任或減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