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四歲男子離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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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著九歲女兒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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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自女兒九歲起到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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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性侵、猥褻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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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數多達九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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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與妻子雖表示願意原諒這名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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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台中高分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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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罔顧人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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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將女兒當作洩慾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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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維持判刑十八年。
有酗酒習慣的男子與妻子離婚後,就讀小學三年級的女兒跟他同住,男子自九十五年一月起,利用女兒畏懼他的父親權勢,不顧女兒拒絕,在住處房間對她強制猥褻得逞,之後更變本加厲,以每周兩次或每月三次的頻率,在住處或汽車旅館對她強制性交得逞。
女兒指控,父親第一次性侵她時,她有說不要並推開,若反抗,父親會生氣、不給她早餐錢與學校費用、不讓她出門,讓她不敢反抗,且反抗也沒有用。父親有時會問她月經來了沒有,還說「你應該給我吧」,要在月經來之前趕快用一用,不然他要等很久。
女兒就讀國中後,因不堪父親長期性侵害,向同學吐露此事,經導師報警偵辦,男子坦承不諱,但辯護人辯稱,男子被診斷出「酒精成癮症與邊緣智能不足」,無法理解性侵女兒有何不妥,他女兒與妻子也在庭上表示願意原諒他。但法官不予認同,重判他十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