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保全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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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曾犯放火罪、劫持交通工具罪、使用爆裂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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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擔任保全的規定。但在2003年1月22日前擔任保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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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不在此限。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保全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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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曾犯公共危險罪173條至180條的放火罪與決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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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185條之1劫持交通工具罪、185條之2危害毀損交通工具罪、186條之1不法使用爆裂物及其加重結果犯、190條妨害公眾飲水罪、191條之1流通食品下毒罪及加重結果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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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擔任保全人員。原條文規定若故意犯條文明訂之外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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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有期徒刑超過6個月以上判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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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後5年內,不得擔任保全,今天初審通過後,將5年改為1年,且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內政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趙天麟表示,修正案將提報院會審議,不需朝野協商。在委員會討論修法的親民黨立委陳怡潔表示,目前保全業工作型態多樣,在公共場合上長時間與人、物直接接觸,涉及社會秩序及安全,因此在兼顧民眾安全及提升保全業之信賴感下,特別提出修正動議,增列曾犯重大危害公共危險之罪者,不得擔任保全,而此提議也獲得朝野立委及內政部的支持與通過。1051117(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