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兒祭重刑 戕害身心判5年

     虐兒事件頻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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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社會關注。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刑法第二八六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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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虐兒範圍從施以凌虐「妨害身體發育」擴大為「妨害身心健全或發育」;未來對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妨害身心建全或發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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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去年新北市二歲男童王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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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母親同居男友與朋友凌虐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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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發社會譁然。立法院已三讀通過「王昊條款」,檢警受理毒品案時,應主動查訪毒犯家中是否有十二歲以下的兒童,若兒童有異狀,須通知社福機關,防止虐兒悲劇再度發生。
     國民黨立委謝國樑、王育敏等人當時也一併提出刑法修法草案,將虐兒罪擴及妨害兒童心理發展,也應受罰。王育敏表示,「心理傷害有時比身體還嚴重」;她舉例,曾有父親被倒債後心情不佳,每天怒罵小孩洩憤,導致小孩跳樓自殺,未來將觸犯刑法。
     另外,三讀通過的條文中,針對意圖營利而凌虐或妨礙幼童身心建全或發育,過去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法後大幅提高罰金額度,改為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立法院通過此法案,婦幼團體表示肯定。兒福聯盟表示,實務經驗發現,不少被疏於照顧的孩子,或許未有實質身體受虐,但心理受創的程度恐影響更深遠。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康淑華也說,由於兒童保護案件量大,身體受虐常是優先被處理的對象,但像是目睹暴力的孩子,懼怕、失眠甚至產生精神症狀,因沒有具體傷痕,往往很難被視為兒虐處理。
     根據內政部兒童局的資料顯示,台灣未滿十八歲的受虐兒童在民國九十五年,有七八三七人;九十九年,達到一萬八四五四人。五年期間,受虐兒童人數成長一倍,顯示台灣兒少受虐情形相當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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