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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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台灣在2月6日發生大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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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多處房屋倒塌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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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若因此而遭受財物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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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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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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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備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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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於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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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災害損失。該局進一步說明其相關規定為: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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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予書面審核外,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1.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2.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台幣500萬元以下者。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1.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2.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3.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報廢損失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下載,路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首頁/服務園地/申報書表/書表及範例/各稅常用書表下載/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時報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