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曾為文提及:因應Apple Watch的微版面,
專利費
,《紐約時報》宣稱,
商標註冊查詢
,他們將會於其上推出「一句話新聞」,
WooCommerce
,用戶在接收到「一句話新聞」後,
joyruqo
,如果想瞭解詳細資訊,
專利核准條件
,則可在Apple的載具上繼續閱讀。沒幾年前,
EasyStore
,有一個被網路投票為當年最佳物聯網的商品,
直播外掛
,叫做Rymble,
嬌潤泉
,簡單來說,
威樂
,你可以把它當成一個實體概念的臉書,它的形狀類似一個扁平的球體,當有人到你的個人頁面上按讚、留言、分享,當你訂閱的粉絲頁有最新動態,諸如喜愛的球員進球了、喜愛的歌星發新歌了,都會隨時透過Rymble發聲通知你。筆者舉以上的案例,說明未來匯流的終端,不僅僅變化成各種形狀,就連內容與應用的匯流,都會遠遠超過我們的想像,然而,法律訂定者卻似還活在車用導航機只是用來導航、不用電子書就無法數位閱讀的境況中。遠的不說,很多車主都知道,有一種東西叫做車用支架,只消花一、兩百元,將其架在儀表板、冷氣孔上方或擋風玻璃上,透過手機、平板電腦,便可以使用包括影片等等豐富的數位內容及應用,卻可輕輕鬆規避了法律,如此這般的立法怎不令人愕然!交通部坦言,科技產品日新月異,當初修法時,的確沒想過車用支架已取代手持功能,讓駕駛人於開車時同樣可以用手機看影片、用手指滑臉書,造成危險,因此,除了禁看電視,不排除再修法規範非手持用3C的罰則。這樣就算亡羊補牢了嗎?就國際數位匯流發展的趨勢而言,難不成,此法再增修後過兩年後才驚覺,原來Apple Watch上也可以閱讀,會影響行車安全,難不成3年之後才知道,一個實體物聯網玩具,也能因為玩社群媒體而造成重大車禍?難不成法律兩年一修、三年一改?我們不能一筆抹殺政府推動數位匯流的努力,但是,與其質疑民眾認知不足,是否考慮先教育一下主管的單位吧,否則,再如何推廣也效果堪慮啊!(作者為科技媒體專欄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