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九年來首次經言詞辯論的民事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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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日盛銀行十九年前出具「工程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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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應為倒閉的承包商天太公司負理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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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罕見「自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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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改判台北市政府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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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須賠償三千兩百卅多萬元確定。
由於法界對「工程保證書」的法律定義存在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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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昨天判決清楚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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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必須為「工程保證書」負完全賠償責任,而不是形式上的背書,這個判決結果,將對台灣金融業造成重大的衝擊。
八十三年間,天太公司與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簽立總價三億多元合約承包社子島防潮堤加高工程。沒想到,天太公司工程施作一半倒閉,市府只好重新發包,並向承保工程的日盛銀索討三千兩百多萬的履約保證金。但日盛銀行以工程因天太倒閉終止,銀行保證責任也隨著雙方工程解約也宣告結束,拒絕理賠,雙方因此鬧上法院。二審採信銀行辯詞,認為「工程保證書」,因工程結束而失效,判日盛銀行勝訴,免給付保證金,北市府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為釐清「工程保證書」的法律定義,特別召開辯論庭,讓市府委任律師薛銘鴻、日盛銀行律師劉慧君、鄧依仁出庭激辯。
經言詞辯論後,最高法院審結作出法律統一見解;合議庭認為,依國內工程實務界的擔保制度,銀行金融機構出具的保證書會記載「立即照付約款」,以滿足業主快速實現權利的需求,性質及法律效力與保證金不同,判決日盛給付保證金三千兩百多萬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