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肯定網路反腐 造假才論罪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明確公布網路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入罪標準和公訴條件。誹謗他人資訊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被轉發500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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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構成誹謗罪。該司法解釋將從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記者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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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公布《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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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打擊謠言犯罪方面的一項重要舉措。
     敲詐勒索最少判3年
     由於網際網路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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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一些犯罪集團將網路作為新的犯罪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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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恣意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犯罪。
     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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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中第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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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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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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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如若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則不考慮點擊、瀏覽或轉發次數,直接視為「情節嚴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知情而轉發者不構成誹謗罪。
     孫軍工指出,網民利用網路反腐、微博反腐,對於反腐倡廉工作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網民通過網路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對敲詐勒索犯罪的認定問題:行為人通過資訊網路要挾、威脅行為,對被害人索取公私財物,不論是「發帖型」,還是「刪帖」型,皆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法可依 不知者無罪
     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援等幫助的,第8條規定以共同犯罪論處。如果對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相關犯罪活動不明知,即使客觀上起到了幫助作用,也不構成犯罪。
     而對於行為人利用網路誹謗等犯罪,同時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第9條規定,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該法令的推出,將讓打擊網路犯罪「有法可依」。但也有網友表示擔心,怕打擊謠言可能會出現「跑偏」,因為難以確定到底「什麼是謠言」,及究竟造成了多大的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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