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公開收購人需提足夠財力證明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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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公開收購人須提出足夠的財力證明。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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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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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投資人可以更了解收購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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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一份風險。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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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公開收購人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的證明。賴士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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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對於公開收購防範機制有所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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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開收購辦法資訊揭露透明度不管深度與廣度均有待加強,其中又以公開收購人資金來源尤為重要。賴士葆表示,也因為法規的不足,對投資人來說沒有保障,因此提出修法,要公開收購人應提出足夠的財力證明,要證明有實力能夠買得下來。1051118(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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