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婦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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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每月只給她800到3000元不等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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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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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開膽囊切除手術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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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需專人照顧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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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不得不發存證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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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兒子給她生活費、看護費和看病零用金共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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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兒子收到信函後只付2萬5500元。以她目前的狀況,每月至少需要2萬元生活費,兒子受贈房屋後,月租收入14萬5000元。加上先生往生前買給兒子的房屋月租7萬元,還有兒子繼承先生的21筆不動產遺產,生活相當富裕,竟對負擔她的生活費敷衍以對,因此要撤銷對兒子的房屋贈與。台北地院審理後,老婦兒子辯稱,母親繼承父親現金、存款和股票,且每月還領取雲林縣老人年金7000元,資力足以維持生活,他也沒有不履行扶養義務。法官認為,雖然謝男有3位姊妹也是月付3000元給母親,但民法規定扶養不是簡單的除法平均分擔,應依經濟能力分擔義務,謝有許多房地產,租金收入豐厚,應負擔母親每月維持基本生活、看護的開銷,顯然不是他每月匯款800至3000元就可滿足,謝確實未盡扶養義務,判他應將八德路的房子所有權還給老母親。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