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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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雙重國籍遭免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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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期間俸給應予追還。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午審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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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原條文第一項第九款規定「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不得任用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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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已頒布施行的「精神衛生法」及「就業服務法」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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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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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通過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陳節如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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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刪除。
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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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還初審通過增列「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擔任公務員應予免職規定。
中國國民黨籍原住民立委鄭天財說,由於原住民特考參加人數較少,考上公務員機率較大,根據原住民委員會清查,到目前為止有3名通過原住民特考擔任公務員,但之後放棄公務員身分者,雖然只是極少數,「但這視同原住民的雙重國籍案」,因此提案斷絕有心人士考取公務員的巧門。
委員會還初審通過,有雙重國籍者擔任公務人員,被發現而被免職者,「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應予追還」。
民進黨籍立委吳宜臻說,公務員有雙重國籍,通常主觀上知情,甚至是故意隱瞞,主要是追回公務員在取得第二國籍後領得的俸給,盼能產生警惕效果。不過,她也說,就算法令修正三讀通過、施行,也不能溯及既往。10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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