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高中體育班崔姓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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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被友人騎車搭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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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遭張姓婦人駕駛的小客車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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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左側膝蓋以下截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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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提告索賠;最高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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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男的友人超速須負30%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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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判決張婦賠償219萬多元定讞。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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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4日凌晨,當時17歲就讀高中的崔男,由王姓友人騎乘改裝的機車搭載,行經北市中山北路及長安東路口時,張婦駕車左轉卻未禮讓,直接撞上機車,崔男受傷倒地,全身多處骨折並遭截肢。崔男於是打官司,要求張婦賠償他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及裝設義肢的費用共820萬多元;張婦則辯稱,車禍的原因是王男騎乘機車未開車頭燈且超速,她沒有過失不須賠償。高院佐以鑑定報告,認定張婦駕車未禮讓有路權的機車先行,須負70%過失責任,扣除崔男已領取的保險,判決張婦須賠償219萬7917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