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世銘以憲法第44條做為進官邸向總統報告的正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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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檢方在起訴書中卻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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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迄今皆不見總統有何為此邀集立法院及行政院共同協商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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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本案沒有所謂權限爭議或憲政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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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也沒有陷於立即危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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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批黃求見總統報告的作法是陷總統於不義。
若成慣例將毀公信
檢方嚴詞批評檢察界大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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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黃的作法成為檢方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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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辦案隨時可將偵辦中案件是「行政不法」為由,對外大放厥詞,前往官邸面報總統。如此一來,將使糾舉與行政合而為一,恐衍生專制復辟,戕害民主法治,檢察體系也毫無規矩、公信可言。
檢方指出,憲法中該條文是指在權力分立原則下,如憲政機關互有爭執,始由總統出面協商;但關說案屬個人事項,並非憲法所定憲政機關之間的爭議,並不需要總統出面協商。
總統不應動輒出面
檢方表示,黃世銘在案件未終結前,以涉案人「層級太高」為由,急於向總統報告。若此例一開,日後檢察官辦理「層級太高」案件時,亦可在偵結前逕自認定係「行政不法」而非刑事案件,大放厥詞,並前往官邸面報總統。
縱使黃世銘認定王金平等人涉行政不法,應依程序函知國會及監察處理即可,豈有動輒由總統出面處理之理。而且本案權責機關是行政院,而非總統個人。
主動求見破壞中立
檢察總長指揮特偵組辦案,更應獨立行使檢察權職,保持中立,不容許破壞獨立性,黃憑一己之認定主動求見,面報總統,告知本案若干偵辦情節及偵辦方向。雖總統僅表示「尊重」,並未為具體指示或有何認定,但黃的作法已陷國家元首於不義,恐使人民產生元首干預司法之錯認。
檢方認為,依據憲法44條及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無法推衍出檢察總長應向總統個人報告,始符合公務員忠誠義務之理,黃世銘的說法沒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