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勒令停業」 由交部認定

由於Uber公司被交通部處以勒令停業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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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上周五發函經濟部詢問Uber是被處以「勒令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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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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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依法不能進行撤銷商業登記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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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經濟部解釋。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資本額為100萬元,

網路行銷公司

,依公司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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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低於5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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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與撤銷管轄權是台北市政府。依現行公司法第17條之1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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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經營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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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處分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同時,按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未依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者,被處罰與勒令停業。陳秘順說,北市府對Uber案疑問,應由交通部來認定。負責外國人投資業務的經濟部投審會執秘張銘斌說,Uber公司應在本周五前陳述意見,若不說明,視同放棄,將以行政院副院長張善政在去年底接見Uber高層會晤時,提出3項重點為處理原則,包括Uber須符合在台相關法令,且在台應依規定繳稅,以及若對法令有檢討空間,Uber應提出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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