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達共識 台港澳互相減免海空運稅捐

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今天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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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於17日送請行政院院會通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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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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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儘速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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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我國與香港、澳門互相減免海、空運稅捐法源。行政院今天召開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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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副發言人張秀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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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項修正草案於會議中均無異議地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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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於17日(週四)送行政院院會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希望能儘速完成修法。張副發言人指出,有關「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9條之1修正草案」,主要是賦予我與香港、澳門互相減免海、空運稅捐之法源,以符合租稅法律主義。該修正草案定明台灣地區海運、空運事業在香港、澳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及香港或澳門海運、空運事業在台灣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於互惠原則下互相減免其應納之所得稅及營業稅;有關減免稅捐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張副發言人表示,相較於其他國家海運、空運事業在香港、澳門經營得於互惠原則下減免稅捐,我國目前因無減免稅捐法據,需負擔較高之賦稅成本,相對處於不利之國際競爭地位,透過這項條文的修正,在互惠原則下,互相減免所得稅及營業稅,可提升我方海運、空運事業之國際競爭力,促進台灣地區與香港、澳門間之經貿投資往來及人民交流,並可強化我經貿投資環境,吸引香港、澳門海運、空運事業來台設立營運據點。張副發言人進一步指出,有關「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主要是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第712號解釋意旨,基於保障家庭團聚及促進婚姻和諧之考量,以保障收養子女之自由,並衡酌目前台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之實際情形等相關規定,增訂第二項台灣地區人民收養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排除適用第1項第1款已有子女或養子女及第2款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法院應不予認可之規定。(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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