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修正草案 增訂阿B禁奢條款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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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的債務清理法增訂「禁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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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債務人在聲請破產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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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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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宗龍攝)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司法院函送的「破產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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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名稱更改為「債務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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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增訂所「阿B禁奢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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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債務人生活加以限制。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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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沒有經過法院許可,不得離開現有住居地,法院也可以視情況限制出境。破產法在民國24年制定後,從82年起研議大修,這次將名稱修正為「債務清理法」之外,條文也從159條大幅擴增為337條,明確區分一般程序適用的共同事項,依不同債務清理案件的特質來制定處理方式。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過去對於破產的規定比較鬆散,新法增訂「禁奢條款」,明定債務人在聲請破產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否則法院可以裁定限制其食衣住行的支出標準,對於債務人的生活加以限制,即所謂的「阿B條款」,就是將來對他的生活上、花費上有某種程度限制。另,據司法院通過條文,在法院裁定開始債務清理程序前6個月內積欠勞工工資,勞工可不依債務清理程序優先獲得受償;債務人如果在債務清理程序期間隱匿或毀棄財產,最重將面臨7年的有期徒刑。草案也明定,債務人在清償程序開始後,沒有經過法院許可,不得離開現有住居地,法院也可以視情況也限制出境。但行政院對三條條款有異見,要求與司法院條文兩案併陳。其中較受矚目的是,針對與破產企業往來的中小企業,在重整時有優先受償權,避免其骨牌效應。但銀行公會向金管會表達反對立場,認為一般債權,所有債權人都有公平受償權利才對,不應訂定中小企業的優先特定債權規定,政院依金管會意見,主張重整債權應限縮為有利重整程序進行及法人重建更生者。(工商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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