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定 台英司法互信 引渡林克穎 過了第一關

     英國蘇格蘭地方法院9日針對在台灣酒駕撞死送報生的英商林克穎召開第二天引渡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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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馬西伯(Kenneth Maciver)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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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台灣具「領地」(Territory)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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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英簽署的「關於引渡林克穎瞭解備忘錄」法律基礎並無問題。
     承認台具領地地位
     馬西伯法官認定台灣為領地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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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隨即進入實質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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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瞭解林克穎在台灣受審過程是否有受到迫害。馬西伯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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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裁決只針對引渡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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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有關林克穎人權問題的審理是另一回事。引渡庭結束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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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待數周或更長時間再宣判結果。
     9日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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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克穎臉色顯得疲憊,但頻頻與辯護律師交頭接耳,遞手寫字條,顯見很有謀略,甚至狡猾。辯方律師也採取干擾程序的策略,認為我法務部提出的完整引渡請求書有瑕疵,不是正本,翻譯也有問題,引渡庭一度為此休息了半小時,但後來問題都一一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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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辯方策略並未奏效。馬西伯法官表示,辯方律師是意圖將問題擴大、複雜化,但他看的只是個案。
     馬西伯法官想了一個晚上,認為「領地」一語並無絕對的定義,不過,台英雙方是在相互信任支持下簽署「關於引渡林克穎瞭解備忘錄」,當儀式完成後,即代表英方承認台灣是領地,「這是再清楚不過的事」(crystal clear),他除了接受外別無他法。
     備忘錄 為主要法源
     馬西伯法官說,他並無必要就此案採取與英國政府不同的立場與態度,也無意挑戰台灣的司法系統,或調查台灣的司法、政經系統。這一裁決對台英司法互助、互信都是很重要的起步。
     由於台灣和英國無正式外交關係,雙方也未簽署引渡協定,我法務部與英國內政部去年10月簽署的備忘錄成為引渡林克穎返台的主要法源依據。
     該備忘錄是根據英國2003年引渡法案第194條簽定,該條款規定,只要是「領地」,無論與英國有無外交關係或是否為英國承認之主權國家,可在與英國簽署備忘錄的前提下,適用2003年引渡法的第二類,引渡罪犯。否則,林克穎就可以永遠成為法網漏魚。
     (相關新聞刊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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