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地抵稅只能扣除16% 違憲

     現行「捐地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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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土地無法取得成本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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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是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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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財政部六則函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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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依公告現值十六%計算捐贈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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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大法官會議廿一日作成釋字七○五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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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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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憲法租稅法律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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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即日失效不再援用。
     捐地抵稅,是不少有錢人常用的合法避稅管道,過去就曾出現有人專門收購畸零地,或既成道路的私有土地,捐贈政府機關抵免稅捐。在大法官宣告財政部規定失效後,未來類似情形,將由各縣市稅捐機關依個案情形、所在縣市地價高低,各自認定,不再統一用公告地價的一成六計算,不會出現法律空窗期。
     據了解,七○五號解釋,有三分之一即五位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其中,兼任司法院副院長的大法官蘇永欽就直言本解釋,是對租稅法律主義內涵的立法行政分權不盡正確的理解,也扭曲司法內部的分權。 法界人士則指出,大法官宣告財政部函示違憲,具有宣示政府施政得「依法行政」的精神,為免個案認定可能產生爭議或弊端,財政部應在所得稅法中修訂,類似本案捐贈土地,若無法列舉成本如何抵稅的標準。
     王姓男子等廿三人,是在多年前結算申報綜所稅時,將繼承來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或道路等用地,無償贈與員林鎮公所、烏日鄉公所後,列報扣除額,遭財政部分以不同的函示核定僅能減除公告土地現值的十六%。王男等人,認為財政部的命令增加法律沒有的限制,有違租稅法律主義,聲請釋憲。
     大法官認為,國家課稅或給予稅捐優惠,應就構成要件,以法律或其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定之;僅次要事項,才能由主管機關發布行政規則為規範。
     財政部從九十二年至九十七年,六個函釋命令,就捐地但無法提示土地取得成本證據,或因受贈或繼承而取得者,如何計算認列所得稅減除的扣除額,作補充規定,屬行政規則。這些函釋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計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認定,及「情形特殊得專案報部核定」或「依土地公告現值之十六%計算」均涉及稅基的計算標準。
     攸關列舉扣除額得認列金額,並非僅屬行所得稅法規定的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是影響人民應納稅額及財產權實質且重要事項,自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命令規定。財政部六則函釋不符憲法租稅主義,自解釋公布日起不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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