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法 患精神疾病不得任用為警察

行政院人事總處提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

離婚搜證

,新增罹患精神疾病或是身心狀態違常的人不能任用為警察的條款。行政院人事總處在今天的考試院院會中報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的內容,

台北銀行代辦

,這個草案版本已在103年9月送至立法院,

free credit casino no deposit malaysia

,不過因為立法院屆期不連續的關係,

m.scr888 Slot Permainan

,行政院必須在第九屆立委上任之後重新請考試院會銜後再送到立法院。根據修正草案內容,

白帶

,新增「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

Magnum 4d

,經主管機關委請兩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

Free Credit Casino Malaysia

,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勝任職務」的人不能任用為警察。考試院的建議文字則是「經過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並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勝任職務」的人不能任用為警察。草案說明中指出,警察與一般公務人員有別,因此有異於一般公務員的考量,警察如果有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若任用為帶槍執法的警察人員,會造成社會大眾不安,因此任用資格應該比一般公務員更嚴格和審慎。1050310(中央社),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