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陳姓女子三年前收養一名未足歲男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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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收養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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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父親意外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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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整個法定程序走完才驚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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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疏忽未替養子提出拋棄繼承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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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未滿一歲的方小弟成了外祖父百餘萬元債務的唯一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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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為此打官司尋求救濟。
但屏東地院承審法官卻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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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便發函養父母並公告收養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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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法定代理人就知悉之前順序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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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竟未於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而遲至去年八月才具狀聲明,已明顯超過法定期限,因此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孩子依法得扛下債務。
判決指出,陳女與丈夫和嬰兒的生父母於九十八年五月訂立書面收養契約,在十二月獲得法院裁定認可,並於九十九年一月確定程序完成;但在法院審理收養事件時,陳女父親於九十八年八月過世,生前他曾向九如鄉農會貸款一百餘萬元,事後包括陳女在內的繼承人全都提出拋棄繼承聲請,獨缺方小弟一人。
沒人知悉他未滿足歲就已繼承大筆債務,直到去年農會指定遺產管理人,前往國稅局進行遺產稅清查才讓整起事件曝光,方小弟也必須依法背債。
養父獲悉後立即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卻遭駁回,他向法官解釋,自己與岳父從不往來,加上因為工作關係比較少待在家裡,沒有與妻子談論娘家拋棄繼承的過程。但承審法官認為,兩夫妻一直住在一起,加上岳父過世時他也曾到靈前上香,應該有充分管道獲悉妻子及家屬的動向。
不忍孩子還不懂事就背下大筆債務,但卻又無法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家人相當苦惱,但養父母的委任律師陳魁元表示,已研究小孩是否適用債務若大於資產就得免於繼承的限定繼承新法,如果能夠依法解套,將會放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