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前違法引述民調 謝長廷遭罰50萬元

中選會今天下午審議通過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委選舉期間,

皮膚龜裂

,涉及違反《選罷法》不得發布或引用民調相關規定共6案,

搜證

,其中前行政院長謝長廷因於造勢引述民調資料,

純植物配方

,遭罰50萬元。中選會也進一步說明,

創傷

,上開6件裁處案件之決議:一、 前行政院長謝長廷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

新天宮

,立委參選人造勢晚會引述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

台中專業徵信社

,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

sky3888 free credit

,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謝50萬元罰鍰。二、 林奕成先生、王正德等人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分別在網路聊天室及立法委員參選人造勢會上,引述有關總統候選人之民意調查資料,違反總統選罷法第52條第2項,依同法第96條第4項規定,分別對林及王各處50萬元罰鍰。三、 偉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中央日報網路報」及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於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引述、報導有關總統候選人民意調查資料,違反總統選罷法第52條第2項,爰依其個別行為及同法第96條第4、5項規定,分處各該公司及其代表人各50萬元罰鍰。四、 邱錫奎先生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因違反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1項發布民調應載明相關事項之規定,依同法第110條第5項,處邱員50萬元罰鍰。依照總統選罷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另外依據總統選罷法第52條第1項、公職選罷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中選會表示,將據以開具違反總統選罷法、公職選罷法案件處分書;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之程序通知限期繳納。(中時即時),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