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非法傳銷業吸金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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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日初審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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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業者以「拉人頭」作為主要牟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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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最高可處七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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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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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若後悔投入傳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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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依法退回當初入會時所購買的商品存貨。
根據公平交易委員會資料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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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台灣每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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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十人投入傳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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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該行業潛藏豐沛的市場能量。但國民黨立委丁守中昨日表示,日前有傳銷公司,打著開發「免加油動力車」名號廣招會員,實際卻只是在拉人繳會費,違法吸金高達兩億後雖被破獲,但三百多名被害人只能等候漫長的訴訟。
類似案例層出不窮,因此昨日立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時,朝野立委有共識的要求嚴格把關,火速通過初審,除了對傳銷業者訂定規範,並強化對直銷從業人員權益的保障。預料草案三讀通過後,將有助斬斷「老鼠會」的牟利金脈。
在規範傳銷業者部分,草案明定傳銷業的收入來源,應為「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獲利管道;違反規定,可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不得要求下線大量囤貨
再者,不少傳銷業者為求暴利,會要求直銷商(即一般俗稱的下線)先購買大量商品囤積;問題是,事後直銷商如果無法銷售完畢,也只能「自己吃下來」。因此,草案明訂,傳銷業者「不得要求傳銷商購買非一般人能在短期內售罄的商品數量」。
同時,草案也明定未來公平會將仿照旅行社業者的「品保協會」,成立「多層次傳銷事業保護機構」,提供受害者救濟管道。
保障三十天內原價退貨
在傳銷商保護部分,國民黨立委黃昭順表示,由於不少投入直銷業的人,都是社會新鮮人或經濟弱勢者,經常會在業者洗腦下衝動簽約付錢,事後發現不適合想退出時,先前付出的費用卻無法討回。
因此,草案明定,傳銷商能在簽約後三十日內「終止契約」,並提出退貨申請,取回當初支付商品的價金。更甚者,即便三十天後才中止契約,只要是在半年內申請,依然享有保障,只是退貨價金會縮減為九成。
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說,草案初審通過後對傳銷業的管理會更完備;在刑事責任部分,罰則也從原來的行政命令提升為專法位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