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農漁會等4類適用勞基法

     勞委會展開新一波勞動基準法擴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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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將受雇律師、私立學校編制外的職員、農漁會員工及大樓管理委員會這四類受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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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新增四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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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
     勞動基準法第三條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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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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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勞基法有「窒礙難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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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可指定排除適用。
     最近一次勞委會擴大勞基法適用範圍為九十九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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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公告私立藝文業、私立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私立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教師及職員適用勞基法。
     近期勞委會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議,擬再將四類工作者納入勞基法的適用範圍,分別是受雇律師、私立學校編制外之職員、農漁會人員及大樓管委會的受雇者。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代表工資、工時、休假及雇主提撥勞工退休金等,需符合勞基法的規範。
     勞委會將持續蒐集前述四類職業主管機關的意見,並於年底前陸續公告適用勞基法。以受雇律師為例,過去因律師的工作型態特殊,並未納入勞基法,如今被列入考慮,原因是勞委會認為有受雇關係,都應盡量受勞基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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