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販抗取締 不算妨害公務」 判無罪

     三重區一名林姓婦人因違規擺攤遭警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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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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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擠、拉扯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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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但新北地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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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執勤應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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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人民連掙扎、反抗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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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離民主社會視人民為國家主體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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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林未主動攻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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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她無罪。
     判決指出,林婦去年十月間,在三重中正北路擺攤時,遭執行擴大路潔勤務的三重警分局光明派出所陳姓員警攔查,陳要求林婦出示身分證,林卻推擠、拉扯警方企圖離開現場,被依妨害公務罪嫌送辦,並遭檢方起訴。
     審理時,陳員出庭作證表示,當時林不僅沒出示證件,也沒報出完整姓名,他無法查證身分,才會依職權要把她帶回派出所調查身分,林雖表面說會配合,實際卻企圖逃離現場,他上前阻擋,林卻出手拉扯、推擠,還大聲喧譁,他請求支援,才順利把她帶回派出所。
     林女強調,她願配合警方取締,只是她急著趕去工作,才想先離開,卻被警方拉住,其他警察還把她團團圍住,可能是在爭論過程中,不慎觸碰員警,她沒有妨害公務的意思。
     法院勘驗警方蒐證畫面,認為所謂的身體推擠,是林婦想從陳員身旁縫隙竄離遭阻擋,才會造成兩人推擠;拉扯部分,是陳員拉著林婦衣袖,林婦想掙脫,認為林婦未主動攻擊,屬消極抵抗,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強暴脅迫」。
     法院表示,公務員執行職務依法應予保護,但要人民須完全遵守與配合,不得有任何反抗、掙扎,甚至干擾都不行,如此無限上綱,與民主法治社會視人民為國家主體的理念相違背。
     檢察官雖認為,此例一開,是否未來警方逮捕槍擊要犯時,歹徒只要主張是消極抵抗,就不構成妨害公務執行;法官強調,此案婦人手無寸鐵,處於劣勢,不能與檢方所舉案例等同視之,況且老婦人抗拒,還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行政裁罰可用,最後判處林婦無罪。全案可上訴。
     對此案例,一線執法人員有不同看法,有人認為消極抵抗還是會造成公務執行困難,但也有人認為,執法時事先告知相關權利義務後,對方仍不配合,還是會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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