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讞後DNA鑑定制度 司院籲再斟酌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今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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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增訂有罪判決後聲請DNA鑑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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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檢察官客觀性義務與法院無蒐集證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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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再斟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審查民主進步黨立委顧立雄等人所提「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即DNA鑑定)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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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錦芳等人列席備詢。林錦芳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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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有罪判決確定後向法院聲請DNA制度立意良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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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檢察官基於客觀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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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案件確定後所保管的全院卷證,得整體評估有無進行DNA的鑑定必要,且鑑定屬於蒐集證據的範疇。林錦芳說,有罪判決確定後向法院聲請DNA鑑定制度,目的是作為聲請再審的新事實或新證據,屬於蒐集證據的範疇,是檢察官的職責,不宜由法院為之,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一項所揭示受公平法院審判的原則。她表示,增訂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DNA鑑定制度,是否向法院為之,有再斟酌的必要。林錦芳說,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及實務,還有正在立法院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已使受判決人有聲請DNA鑑定的機會,有無另行增訂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DNA鑑定的必要,建請再斟酌。1050518(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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