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長李進勇今天向監察院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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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台電公司支付麥寮汽電公司近27億元促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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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縱容麥電未用於公益回饋;台電公司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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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商業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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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並無監督和管轄權。李進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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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從民國88年至105年間共支付麥電促協金共計新台幣26.9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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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台電多年來均未要求麥電依「促進電力開發營運協助金(促協金)」執行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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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促協金用於地方建設及睦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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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監督。他認為,台電長期怠忽職責,導致這筆促協金完全未依照相關規定執行及受監督,任由麥電隱匿不宣,不僅浪費人民公帑,也是黑箱作業。台電發言人蕭金益受訪表示,此案為台電和民營電廠麥電所簽訂的購、售電合約,基本精神屬商業合約行為,各自依買電、賣電的規定執行,並未規範協助金執行方式與範圍;協助金是由各民營電廠自行檢討運用,台電並無相關指導的權利和義務。對於李進勇所指,促協金運用須依據「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促進電源開發協助基金執行要點」,成立管理委員會來監督。蕭金益說,這部分主要是針對台電自營電廠進行管理,並未納入民營電廠部份,台電也無權干涉或監督。1051129(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