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合作 第2名德國受刑人返德服刑

法務部今天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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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德國於民國102年間簽署「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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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月完成第1例德籍受刑人移交返德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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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再度將1名德國受刑人解交德方返國服刑。法務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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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受刑人返回原國籍國執行剩餘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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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合乎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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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於受刑人將來重返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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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便利受刑人家屬探視。我國與德國經多年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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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1月6日簽署移交受刑人及合作執行刑罰協議,是我國與歐洲國家所簽第一個雙邊司法合作的協議配合102年7月23日施行的「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在受刑人表達意願,提出申請並符合一定條件下,受刑人即可返國執行刑罰,以收教化之效。去年2月間,我國完成第1例德籍受刑人移交返德服刑,此外仍有6位德國受刑人在台服刑。其中,1名德籍男子於101年3月間因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案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確定,隨即入監服刑。法務部指出,103年4月10日接獲這名德籍男子移交申請書後,會同德國在台協會人員前往監所確認男子移交真意並告知法律效果,再將相關文件透過外交部轉致德方。德國檢察官隨後向法院聲請承認台灣判決並予執行,德國法蘭克福州級法院判決許可,並將台灣判處的16年有期徒刑轉換為15年有期徒刑(此為德國有期徒刑上限),並准許扣除男子在台灣已服刑期。男子後來對德國法院判決提出上訴,法蘭克福高等地區法院則駁回上訴,並在判決主文中補充:「台灣法院之判決在法律上可以執行」。法務部接獲相關資料後,今年2月24日召開「法務部跨國移交受刑人審議小組」徵詢會議,經出席委員審酌相關要件,認符合跨國移交受刑人第18條遣送受刑人的條件,同意遣送男子返德服刑,並由法務部核發遣送受刑人命令,交由桃園地檢署執行。為順利進行移交,法務部與德方就執行移交細節多次聯繫,外交部也從旁協助以完成準備與安排,德方並派遣3位員警抵台,昨天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內政部移民署,順利在桃園國際機場將男子解交給德方員警搭乘班機返德服刑。1050325(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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