踹人一腳代價高。44歲男子蔣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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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騎機車行經桃園市宏昌六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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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邱姓男子騎車從他左側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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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伸腳踹踢邱的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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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洩其不滿情緒及阻止超車。沒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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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這一踹卻造成邱男機車重心不穩滑向對向車道,遭閃避不及的林男機車撞死。案經最高法院審結,認定原審以蔣只因不滿邱在狹窄道路空間,卻強行超車,就以腳踹被害人機車發洩,造成無辜喪命,依傷害致死罪判蔣7年6月徒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判刑7年半確定。本案當初發生時,檢警原以為是邱男自摔意外,但檢警不斷重播案發時的監視器畫面,赫然從兩秒關鍵畫面中發現,當時有名機車騎士伸腳踹死者機車,才揪出踹車後迅速離開的蔣男犯行,還死者公道。2012年4月28日,23歲的邱姓男子,上午7時19分15秒至17秒,騎車行經桃園市宏昌六街時,突然摔車滑往對向車道,遭林姓機車騎士撞上,邱送醫因顱內出血不治。檢警調查後,原以為邱自摔突滑向對向,林難以閃避下才撞上,要以意外事故結案,但家屬質疑死因,檢警進一步調查,並重複播放勘驗案發當時7時19分15秒至17秒的關鍵兩秒監視畫面,經格放才發現蔣男曾伸左腳踹邱的機車,釀成不幸。(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