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委由妻子到郵局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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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天發現存款少新台幣7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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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知歹徒趁林妻領款時窺知密碼再掉包存摺並偽刻印鑑盜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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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求償。高雄高分院認定林男應自負7成過失責任。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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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民國103年間將郵局存摺及印鑑交由妻子到郵局提領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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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天他到超商提款卡領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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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發現帳戶餘額少74萬元,報警查出林妻領款時被歹徒窺知密碼,又跟蹤到菜市場趁機掉包放在機車置物箱內存摺,並偽刻存摺上的印鑑分4次盜領74萬元。林男主張郵局未確實比對印鑑的真偽,且未詳細核對領款人的身分,顯有業務上的過失,應賠償損害。郵局表示,經辦人員辦理這4筆提款業務時,都依相關作業規定檢視存摺、提款單及印鑑,且由提款人自按密碼而完成提款手續。提款單上與原留印鑑印文肉眼辨識相同,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一審以郵局經辦人員並無疏失判林男敗訴,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仍認定郵局並無過失,但存戶將錢存在金融機構屬於消費寄託的法律關係,依法可隨時請求金融機構返還寄託物。高雄高分院審結,合議庭法官認為這起盜領原因是林妻提款時遭他人窺知密碼,又任意將存摺放置機車置物箱等因素,應自負7成過失責任,判決郵局應返還22萬2000元確定。1051026(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