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克穎引渡庭未判 29日再審

     蘇格蘭愛丁堡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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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結束在台撞死送報生後潛逃的英商林克穎引渡庭第2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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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克穎與辯護律師有備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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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數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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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未做最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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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1月29日再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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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克穎還押。
     蘇格蘭警方去年10月,根據台灣和英國簽署的「關於林克穎引渡了解備忘錄」拘捕林克穎,並於8、9日舉行第一次引渡庭。經過冗長審理後,法官馬西伯(Kennth Maciver)宣布1月29日再繼續審理,屆時焦點將放在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給予被告人公平審判的規定。若法官裁定給予被告更多辯護機會,審理將延續到1月30日、31日,林克穎也可能將由被告變為證人,與檢方律師進行交互詰問。
     林克穎辯護律師提出需要時間準備相關證據和證人,法官同意2月26日到28日再安排專家證人和其他證人作證。
     林克穎9日攜帶大批資料和筆記進入愛丁堡地方法院第2法庭,他進法庭後便先與辯護律師交換意見,而在審理過程中,林克穎不時遞交字條給律師。
     相較於前一天,林克穎的神情疲憊,但顯然有備而來,步步為營,極力拖延審理程序。他的辯護律師在開庭後,先後質疑法院收到的台灣法務部「完整引渡請求書」是影本非原始文件、文件中文版有漏頁、文件未依法在限定時間內送到法院等,律師更再三強調,台灣不是主權獨立的領地,與英國沒有外交關係,並多次要求釋放林克穎,但都未被接受。
     而在判決台灣為「領地」後,馬西伯表示,審理林克穎案不會再對台灣的司法管轄權或司法體系進行調查,但會對林克穎在台灣受審時是否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規定、當事人應獲得公平審判原則,以及「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規定,若林克穎被引渡後的人身安全問題進行了解,並將在1月底和2月底舉行的庭訊中審理。
     依據英國的司法審理程序,我方要成功引渡林克穎回台灣,恐怕還需要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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