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基隆某醫院行政工作的陳姓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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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大夜班後身體不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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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送醫治療不幸流產。陳女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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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醫院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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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600萬元賠償。法院審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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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駁回。
原告陳女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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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在民國100年6月30日檢查後懷有2個多月身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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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向張姓女主管口頭表示無法熬夜值大夜班,但主管不為所動,7月5日仍讓她值大夜班。
陳女表示,當天下班後發現下體出血,7月9日腹痛劇烈,流血量突增,經送醫14日仍不幸流產,之後醫院長官不斷施以無形壓力,讓她罹患憂鬱症,並失眠1到2個月。
陳女認為,院方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得知勞工懷有身孕時,即不得安排夜間10時以後工作」涉有過失責任,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向院方求償新台幣600萬元。
院方指出,絕無刻意安排陳女值大夜班,陳女得知懷孕時,僅以口頭告知張姓主管,並未向醫院提出相關證明,免除夜班工作,且她對7月班表也不曾表達異議。
另外,院方表示,原告7月5日值大夜班僅負責批價掛號,當晚只有3名病患看診,工作量甚低,且6日上午並無不適現象,休假1天後隨即上班。
院方提出資料指出,流產有可能因染色體異常、黃體素不足等原因造成,很難避免,難認流產和值大夜班有因果關係。
基隆地方法院雖認同陳女主張違反勞基法涉有過失,但陳女並未舉證「輪值大夜班工作」與「流產」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難認被告有侵權行為,法院審理後予以駁回。10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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