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作價入股課稅合理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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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明(11)日將對外公告解釋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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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自今年元旦生效。未來發明人參與新創事業技術作價入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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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成本費用可先由專業機關審定後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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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負壓力大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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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望激勵資通訊研發成果注入新創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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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台灣創新能量。
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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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創新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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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限接受政府科技預算補助的學術、研究單位和財團法人等機構研發的新創技術為範圍,主管機關進行專業審認機制,將排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適用。
提振景氣13項對策政院上緊發條,督促部會陸續上路,財長張盛和今天將向媒體說明技術作價入股課稅合理化事宜,財政部解釋函令可望在周二公告實施,且追溯自元旦生效。
財政部解釋函令適用範圍,鎖定接受政府科技預算補助,包含學術、研究單位和財團法人等機構為範圍,而且以具有前瞻性、關鍵性、以及新創技術為對象,未來由國科會或經濟部等編列科技預算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新創技術的成本費用,當技術作價入股時扣除技術成本費用再課稅。
這項機制雖不限新創事業,但是排除上市櫃及興櫃公司適用。官員指出,技術作價,主要是因發明人持有技術卻沒有錢可繳稅,以技術來換股票,但是若拿到已經上市櫃或興櫃股票,已有流動性,市場肯定其價值,沒有變現的不確定性,因此國科會主動排除。
官員說,這項政策最大用意,是建立專業機關審認新創技術成本費用的機制,有些技術國科會認為有急迫,需透過技術作價入股讓其商業化,但因技術研發時程很長,發明人無法提出成本資料佐證,因此專業審定機制有很大助益,未來新創技術已發生與已規劃投入之研發經費,都可合併計算為成本費用。
官員指出,過去發明人提不出研發成本資料,財政部多以3成推計,如此發明人課稅可能會太重,往往尚未獲利,就必須借錢繳稅,大大影響技術作價入股誘因,延宕技術注入新創事業的時機。
2009年促產條例落日後,除生技新藥享有技術入股在轉讓時課稅緩課的優惠外,其餘產業技術作價入股時點,均視為財產交易,第二年要併入所得稅課稅,設算成本僅取得股票面額的3成,讓學研界大大卻步。
據國科會統計,近三年科技預算投入的研究成果新創事業僅3家,其中兩家為生技,經濟部科專計畫技術入股收入為零。
(相關新聞見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