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決議:不禁止美光併華亞科

公平會13日委員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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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禁止美商美光公司透過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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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台灣美光半導體取得華亞科技公司全部股權的結合案。公平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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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光併華亞科屬公平法第10條第1項第2、5款的結合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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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美光在相關市場之占有率達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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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公平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申報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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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無同法第12條所規定除外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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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公平會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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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亞公司係屬美商美光公司之「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代工廠,所生產之DRAM全數售予美商美光公司,故華亞公司於DRAM市場尚無市占率,惟華亞公司既屬DRAM生產廠商,參與結合事業應仍具潛在水平競爭關係,故本案應屬水平結合態樣。公平會考量本案結合後不影響DRAM市場結構,參與結合事業仍面臨國內外其他業者參與競爭,難認參與結合事業結合後,有顯著不受市場競爭拘束,提高商品價格之能力;又DRAM產業競爭激烈,參與結合事業尚不易與競爭業者相互約束事業活動或採取一致性之行為,且相關市場參進程度並無太大障礙,潛在競爭者仍可即時進入市場形成競爭壓力,尚有抗衡力量,參與結合事業難謂有濫用市場力量之可能,是本結合尚難認對國內相關市場具有顯著限制競爭之疑慮,故不禁止其結合。(工商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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