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國稅局:買賣外幣賺匯差,屬財產交易所得

日本央行上個月實施負利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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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仍擋不住日圓的強勁走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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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睽違1年多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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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突破0.3元兌1日圓大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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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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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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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匯兌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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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主動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舉例來說,吳先生在2013年間以新台幣1000萬元兌購美金,並辦理外幣定存,於2014年間將美金本息全數兌換成新台幣計1076萬元,因買賣美金獲利分為定存利息收入22萬元,以及因買賣匯差產生的匯兌利得54萬元,就利息收入部分,銀行依法辦理扣繳申報後,已連同當年度各類所得一併申報綜合所得稅。而屬於匯兌利得部分,銀行並不會幫民眾計算所得,所以也不會辦理扣繳,導致民眾誤以為不用申報,而漏報該筆所得,遭補稅處罰。財政部說明,個人操作外幣利得,應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若實際發生匯兌損失,可以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抵之,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財政部補充說明,如果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時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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